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8 号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你公司2021年和2022年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2.36亿元、4.56亿元,虽然上述担保额度经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你公司在上述担保实际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跨期确认收入。2021年12月,你公司向国外某客户销售价值241.72万元人民币的货物,该批货物于2022年1月2日装船,根据你公司“采用海运方式报关出口,以商品装船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取得报关单、出口装船提单”的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上述收入应当确认在2022年1月,但你公司在2021年12月就确认了上述收入,导致你公司2021年多计收入241.72万元、多计利润31.99万元。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你公司2021年和2022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
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2.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6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