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鹭钨业:中证鹏元关于关注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中证鹏元公告【2023】602号
中证鹏元关于关注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鹭钨业”或“公司”,股票代码:002842.SZ)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
债券简称 | 上一次评级时间 | 上一次评级结果 | ||
主体等级 | 债项等级 | 评级展望 | ||
翔鹭转债 | 2023-6-20 | A+ | A+ | 稳定 |
根据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的《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现场检查警示函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启丰、陈伟东、李盛意、郑丽芳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翔鹭钨业2021年和2022年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分别为2.36亿元、4.56亿元,虽上述担保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翔鹭钨业在上述担保发生时,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12月,翔鹭钨业向国外某客户销售价值241.72万元人民币的货物,该批货物于2022年1月2日装船,根据公司“采用海运方式报关出口,以商品装船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公司取得报关单、出口装船提单”的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上述收入应当确认在2022年1月,但公司在2021年12月就确认了上述收入,导致公司2021年多计收入241.72万元、多计利润31.99万元。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21年和2022年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启丰、总经理陈伟东、董事会秘书李盛意、财务总监郑丽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翔鹭钨业、陈启丰、陈伟东、李盛意、郑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2月14日出具《关于对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
司部监管函〔2023〕第188号)。中证鹏元认为,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质量和管理合规性等方面有待提高,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相关整改的进展,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翔鹭转债”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