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828号
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潭爱,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3号楼L35-02,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视创投)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高斯贝尔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显示,刘潭爱、高视创投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城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对刘潭爱、高视创投向滨城投资转让高斯贝尔股份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刘潭爱承诺高斯贝尔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若高斯贝尔未完成前述承诺业绩,刘潭爱应在高斯贝尔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高斯贝尔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高视创投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差额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高斯贝尔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高斯贝尔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5,157,631.77元。根据前述《提示性公告》中公开披露的承诺,刘潭爱、高视创投应当向高斯贝尔补偿145,157,631.77元。截至目前,刘潭爱、高视创投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
刘潭爱、高视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第7.7.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刘潭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