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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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斯贝尔”)持股5%以上股东刘潭爱及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城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高斯贝尔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若高斯贝尔未完成前述承诺业绩,刘潭爱应在高斯贝尔2021年度、2022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高斯贝尔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高视创投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差额补偿承担连带责任。高斯贝尔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高斯贝尔2021、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5,157,631.77元、-5,401,448.82元。 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公开披露的承诺,你们应当向高斯贝尔补偿180,559, 080.59元,但截至目前,尚未履行该业绩补偿承诺。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 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证券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 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公开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