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24-073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综合楼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华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3人,代表股份44,388,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5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476,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1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9人,代表股份9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代表股份9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代表股份9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1、关于关联方以物抵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74,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4%;反对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1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183%;反对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19%;弃权1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98%。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刘潭爱已回避表决。
2、关于补选魏小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16,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7%;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弃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039%;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5%;弃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76%。
表决结果:魏小冲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补选张华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124,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7%;反对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2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809%;反对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78%;弃权22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713%。
表决结果:张华香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中明 龙斌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