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23年6月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0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上午9:15至2023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12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3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736,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2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3,736,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2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36,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