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3-073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6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471,62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9,499,986.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382,955.91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0,117,030.19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518Z0108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同时,公司及子公司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湖北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江西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江门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会同现任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拟存放金额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 338090100100470539 | 600,000,000.00 |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三期) |
2 | 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 | 10620201040235453 | 200,000,000.00 | |
3 | 江西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 443066412013007738046 | 470,000,000.00 | 江西科达利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
4 | 江西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向西路支行 | 743277381930 | 230,000,000.00 | |
5 | 江西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 10852000000432103 | 100,000,000.00 | |
6 | 江门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深圳深南支行 | 640423842 | 430,000,000.00 | 科达利年产7500万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
7 | 江门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光明新区支行 | 51940188000057172 | 270,000,000.00 | |
8 | 江门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73160122000351849 | 100,000,000.00 | |
9 | 湖北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 | 9550880241232400192 | 527,000,000.00 |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 |
10 | 湖北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生态园支行 | 717903165410902 | 182,500,000.00 | |
11 |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19200188000819486 | 385,849,042.7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3,495,349,042.70 |
注:上述合计金额包含待支付的发行费用15,232,012.51元(不含税)。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璐、石文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子公司或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10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