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43号”文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利”、“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公开发行了15,343,705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3,437.05万元。经深交所“深证上〔2022〕715号”文同意,公司153,437.0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科利转债”,债券代码“1270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达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科达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科达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仍需对科达利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何璐、石文琪 |
联系人: | 何璐、石文琪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科达利 | 股票代码 | 002850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科达利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henzhen Kedali Industry Co.,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KDL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中建科技厂区厂房一1层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00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7层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518000 | ||
公司网址 | www.kedali.com.cn | ||
电子信箱 | ir@kedali.com.cn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达利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陈 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何 璐 石文琪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