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并以17.71元/份的授予价格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85.80万份。
(以下无正文)
楚 攀
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