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额度的资金池业务(即期限内任一时点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最高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以下无正文)
楚 攀
柳建华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