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制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33,76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公司当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该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控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我们对本次聘任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在提供审计服务期间,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职,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大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决定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大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江虹、赵辉、李雄伟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