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青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240,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9,239,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4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38,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37,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2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小龙、牛蕾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