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国盛证券关于力盛体育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
期的核查意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对力盛体育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力盛体育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2023年7月14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582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202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2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公司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根据相关要求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开披露。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7日、2023年8月19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7日及2023年1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处于深交所受理审核阶段,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延长有效期的审核情况
鉴于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5月9日。除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重大变化;发行人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晨杰 江翔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