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等规定,不存在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3、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维东 宋执环 张 睿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