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帅尔: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兴根)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兴根)
作为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及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2023年董事会会议情况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李兴根 | 8 | 8 | 0 | 0 | 0 |
2023年本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出席2023年股东会会议情况
姓名 | 应出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现场出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李兴根 | 3 | 3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主持召开提名委员会审议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发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参与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审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限售及回购注销等事项,提出合理建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参与审议公司内审部每季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等事项。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
委员会的职责,查阅内部制度、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抽查财务资料及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认真审计的情况下及时提交审计报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核查。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尚未涉及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核的事项。
四、2023年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电机行业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续聘年度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其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第五届董事会拟聘任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会前认真审查拟聘任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本人认为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本次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候选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候选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完成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本人还积极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六、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1、信息披露方面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治理方面
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等事项。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3、自身学习方面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提高自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多次实地现场考察,现场办公时间达15天。期间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八、其他履行职责事项
2023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以上是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4年, 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为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兴根
签字: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