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74 号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2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前期收购浙江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特电机)53.24%股权时,浙特电机财务报表附注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未披露公示中的政府补助相关信息,同时,披露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部分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你公司总经理楼勇伟、财务总监高林锋、董事会秘书陆群峰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3.1.6条、
3.2.2条的规定,对此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