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通通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9-12  瀛通通讯(00286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61证券简称:瀛通通讯公告编号:2026-043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瀛通通讯”)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承诺在到期日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及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办理该账户的开立及后续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发行总额3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77.00万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29,523.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汇入本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循礼门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7909576110303的人民币账户内。减除包括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6,688,679.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贰亿玖仟叁佰叁拾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圆柒角五分

(?293,311,320.75)。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51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注[1]:本次账户开立网点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其属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的下属网点。

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机构账号截至2026年9月1日的账户余额(万元)资金用途
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5190000177910820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9000017791082,截至2026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上限)为3,000万元。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2、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捷、贾晓亮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