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盛忠)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实丰文化股票代码:002862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盛忠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5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实丰文化股票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乙方 | 指 | 王盛忠 |
实丰文化、公司、上市公司
实丰文化、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62 |
甲方
甲方 | 指 | 蔡俊淞 |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王盛忠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获得蔡俊淞持有的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股股份的行为。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 | 指 |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王盛忠 |
性别
性别 | 男 |
国籍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4405211968**** |
住所
住所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蔡俊淞先生与王盛忠于2023年5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协议转让给王盛忠。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盛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盛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4日,蔡俊淞与王盛忠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7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4,200,000.00元(大写:玖仟肆佰贰拾万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2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2.2.1 自本协议签订且甲方就本次协议转让对外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2 自双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8,000,000.00元(大写:肆仟捌佰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3 自双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6,200,0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贰拾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 乙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2.5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性批准或确认且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20,000,000.00元)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法律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纳税手续;在办妥纳税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协议转让方式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完成过户登记。
第三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3.1.1 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3.1.2 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1.3 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除已披露的质押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3.1.4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3.1.5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3.1.6 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3.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3.2.1 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3.2.2 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2.3 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2.4 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保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他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均视为对另一方(下称“守约方”)的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5.2 守约方在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实丰文化股票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联系电话:0754-8588269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王盛忠2023年5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实丰文化 | 股票代码 | 00286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盛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变动比例:5% 变动后持股数量:6,000,000 变动后持股比例:5%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5月4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
王盛忠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