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或“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3、为规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丰者”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5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奕鹏 金鹏
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