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关于公司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暨对外投资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汕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仲裁涉案金额为253,882,515.02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 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所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裁决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上市 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汕头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 书》(案号为(2026)汕仲案字第81 号)等文件,现就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孙平珠
第二被申请人:陈家兵
第三被申请人:李灯琪
第四被申请人:潘振东
第五被申请人:陈伟
第六被申请人: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佳禾维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八被申请人: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
第九被申请人: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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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申请人:刘国腾
第十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吉星昭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十二被申请人:天长市共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1、超隆光电业绩承诺未完成
2022 年11 月2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简称“超隆公司”)签订《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 向超隆公司增资10,000 万元,取得超隆公司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666.67 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23 年11 月2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超隆公司签订《<关于实丰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简称“《补充协议》”),基于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约定将超隆公司前 次投资的投后估值由4 亿元调减为3 亿元,由申请人以超隆公司资本公积定向 转增注册资本832.9550 万元,转增后申请人认缴超隆公司注册资本2,499.6250 万元,对应持股比例33.33%。截至目前,申请人持有超隆公司33.33%股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目标公司2024 年度的扣非净利润不得低于1,500 万元。根据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 年4 月14 日出具 的《关于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 告》(司农专字[2025]24007070048 号),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支付业绩补 偿金额为11,536.78 万元。截至目前,业绩补偿义务人共计支付了284.6 万元 业绩补偿款,剩余11,252.18 万元业绩补偿款至今尚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
2、股权回购安排
《投资协议》10.9.1 条第(5)项约定的回购情形为:“孙平珠或陈家兵未 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 年内从目标公司离职或发生重大岗位 调整。”第(6)项约定的回购情形为:“附件一中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名单中超 过2 名人员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 年内从目标公司离职。” 前述任意一项情形触发后,投资人均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回购股权。上述回购情 形均已触发。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按申请人要求支付任何股权回购价款或 履行任何股权回购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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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九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 112,521,800 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九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以未清偿的补偿 款112,521,8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5 年4 月28 日起计 算至支付完毕该补偿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6 年3 月18 日为 18,228,531.60 元;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九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已清偿的补偿款 所产生的逾期违约金66,939.50 元(被申请人在2025 年4 月27 日之后实际支 付的每一笔业绩补偿款均已逾期,逾期违约金以每一笔逾期支付的补偿款为基 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
4、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十一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计算至2026 年3 月18 日的股权回购款121,832,328.77 元,并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此后持 续计算的股权回购款(自2026 年3 月19 日起以投资款1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7%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股权回购款付清之日止);
5、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至第十一被申请人连带地向申请人支付以投资款总额 1 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6 年3 月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 完毕股权回购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6 年3 月18 日为850,000 元;
6、裁决第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4 项仲裁请求所述的股权回购款中 的5.4686%,暂计至2026 年3 月18 日为6,662,522.73 元,实际应持续计算至 支付完毕回购款之日止;
7、裁决第十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6,662,522.73 元为基数、按每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6 年3 月1 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该股权回购款之日止的 逾期违约金;
8、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为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97,915.15 元(预 估费用,最终以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为准)、财产保全担保费80,000 元(预估 费用,最终以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为准)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预估费 用,最终以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为准);
9、裁决确认申请人对第六被申请人持有的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4.492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836.825 万元)、第七被申请人持有的安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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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9.183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88.75 万元)、第八被申请 人持有的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6.53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89.725 万 元)、第九被申请人持有的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7130%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428.45 万元)享有质权,申请人有权在第1 项至第5 项及第8 项仲裁请求 总金额的范围内对前述股份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上述第1 项至第5 项及第8 项仲裁请求金额,暂计算至2026 年3 月18 日 合计为253,882,515.02 元。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过去连续十 二个月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07.59 万元,未达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款项可 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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