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尚未行权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二、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尚未行权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三、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及尚未行权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四、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批)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3年5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该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3年5月2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23.8372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 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文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友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