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达股份:主承销商关于钧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7  钧达股份(002865)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89号文同意注册,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达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 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5月23日),发行底价为79.0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0.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二)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27,760,000股,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批准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9号)同意注册范围,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 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100.00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77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7,795,045.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38,204,954.94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人民币277,600万元(含277,600万元),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批准要求。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7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更新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预案(更新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更新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2023年3月22日,钧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3年4月26日,钧达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9号),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拟询价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5个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承诺不参与本次认购的股东共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63家、证券公司22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1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过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29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149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询价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主承销商收到14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郭伟松
2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吴建昕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UBS AG
7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郑捷文
11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12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13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14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00-12:00,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共收到24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23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

1个认购对象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提交了除《申购报价单》外的其他申购附件,因其未在报价时间内提交《申购报价单》,为无效报价。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668,300.00无需
2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1.048,000.00无需
3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兴业银行-国寿资产-滁城优势甄选2330资产管理产品)107.0050,000.00
4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94.4920,000.00
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2.008,300.00无需
6宁波佳投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4.008,000.00
79.068,000.00
7郑捷文108.008,800.00
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688,000.00
9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95.018,001.00无需
81.0616,001.00
10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4.9740,375.00无需
88.9740,375.00
11UBSAG105.1624,800.00无需
99.1838,200.00
86.0452,500.00
1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5.0914,100.00无需
101.0923,100.00
91.0932,500.00
13魏巍115.1220,000.00
110.1230,000.00
101.1250,000.00
14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5113,270.00无需
93.5128,680.00
15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4.008,999.00
79.069,000.00
16淮安润涟产业基金(有限合伙)107.0024,000.00
17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9.278,000.00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8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1815,240.00无需
95.6828,395.00
87.2339,765.00
19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92.209,840.00无需
88.0014,840.00
81.1023,340.00
20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3.3310,000.00
21GoldmanSachsInternational106.128,000.00无需
2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18,820.00无需
95.9928,810.00
91.9935,215.00
23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95.3310,000.00
86.3318,000.00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0.00元/股,申购价格在100.00元/股及以上的13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发行价格为100.00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7,76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76,000,0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价格 (元/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
1魏巍100.005,000,000500,000,000.00
2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0800,00080,000,000.00
3郑捷文100.00880,00088,000,000.00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兴业银行-国寿资产-滁城优势甄选2330资产管理产品)100.005,000,000500,000,000.00
5淮安润涟产业基金(有限合伙)100.002,400,000240,000,000.00
6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100.00800,00080,000,000.00
7UBS AG100.002,480,000248,000,000.00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2,310,000231,000,000.00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价格 (元/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 (元)
9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004,037,500403,750,000.00
10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1,000,000100,000,000.00
1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1,327,000132,700,000.00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1,524,000152,400,000.00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201,50020,150,000.00
合计27,760,0002,776,000,000.00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获配投资者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专业投资者B和专业投资者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发行所发售的

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及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1魏巍普通投资者C5
2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投资者C4
3郑捷文普通投资者C4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管-兴业银行-国寿资产-滁城优势甄选2330资产管理产品)专业投资者A
5淮安润涟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A
6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专业投资者A
7UBS AG专业投资者A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
9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
10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C4
1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
1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钧达股份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并保证配合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钧达股份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魏巍、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捷文以及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获配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获配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获配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资管-兴业银行-国寿资产-滁城优势甄选2330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淮安润涟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淮安市金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25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2,776,000,000.00元,发行股数为27,760,000股。

截至2023年5月30日,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

的全额资金汇入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6月1日出具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7633号),截至2023年5月30日止,华泰联合证券累计收到钧达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为人民币2,776,000,000.00元。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2023年5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钧达股份指定存储账户中。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6月1日出具的《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7635号),截至2023年5月31日止,钧达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27,760,000股,发行价格为100.0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7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7,795,045.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8,204,954.9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7,76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710,444,954.94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2023年3月2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3月23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发行人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于2023年4月27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栾宏飞

保荐代表人:

顾翀翔 胡梦婕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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