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作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2023年度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一)公司开展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锁定黄金租赁成本,进一步规避黄金价格波动造成的黄金租赁风险,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是公司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二)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套期保值业务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2023年度黄金远期交易与黄金租赁组合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绍祥 沈海鹏
葛定昆 衣龙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