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康生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

查股网  2024-01-11  绿康生化(002868)公司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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