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关于公司本年度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和独立性、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初审意见。
第八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或独立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督促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编制和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导致本工作细则内容与之抵触时,董事
会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17年6月)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