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夏)

查股网  2024-04-19  金溢科技(002869)公司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本人李夏,作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工作职责,及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委员会委员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总结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夏,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曾任武汉工业大学(现武汉理工大学)分团委书记、生产经营科长、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英特集团首席执行官,深圳新云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智能交通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深圳市集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宝安区智慧宝安产业促进会秘书长、深圳市交通数字化设施协会副会长。2020年3月至2023年6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第四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也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的任职期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之日止。

1、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4次董事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各次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对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召开的各次会议均认真审议并提供合理性建议和意见。

2023年度,在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全部出席并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认真听取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发表的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参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3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主持召开了该次会议,并未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2)2023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委员会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公司拟转让参股公司剩余股权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审议;每季度均对审计部的季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跟踪、督促、审核审计部门的工作;严格把关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关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情况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对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充分发挥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特别职权行使情况如下: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日期董事会会议届次相关事项
2023年1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1、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3、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剩余股权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事前认可: 1、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长薪酬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7、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3年6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2、关于调整《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条款以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3、关于修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以及确定第四届董事会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

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审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股东诉求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不定期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在日常的董事会事务中,本人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使本人能够详细了解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能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2023年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预计在2023年度与关联方深圳宝溢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

上述议案中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内,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与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提名董事、聘任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提名罗瑞发先生、刘咏平先生、蔡福春先生、关志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君柱先生、向吉英

先生、司贤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3年6月30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由上述人员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经考核,确定公司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标准为96.73万元,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标准共计299.39万元。上述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定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制度的修订及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7、变更会计估计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鉴于公司研发经过多年的技术与经验积累,研发结果不确定性降低,同时研发项目支出核算可靠性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为全面反映公司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公司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公司决定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估计进行变更。该次会计估计的变更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各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会计估计变更后,具体影响取决于研发项目未来开发阶段实际发生并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次会计估计变更依据充分、客观、合理,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内,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此,对于公司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夏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