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邓杰和

http://ddx.gubit.cn  2023-07-18  香山股份(002870)公司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香山股份股票代码:002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杰和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股权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等。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香山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义务披露人邓杰和
转让方邓杰和先生、程铁生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均胜电子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邓杰和先生将其持有的香山股份共计2,64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转让给均胜电子,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
交割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邓杰和,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住址为中山市东区******,身份证号为440620195307******,通讯地址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受让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较为看好香山股份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减持部分所持公司股份,经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明确在未来12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3年7月17日,程铁生先生、邓杰和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均胜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0,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均胜电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邓杰和合计持有股份8,297,9256.28%5,657,9254.2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297,9256.28%5,657,9254.2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邓杰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297,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本次权益变动后,邓杰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657,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邓杰和、程铁生、高路峰、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

目标公司:指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70)。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

转让方程铁生先生、邓杰和先生、高路峰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睿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均胜电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共计10,6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8.0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除已向受让方披露外,转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前不存在其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可预见的对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转让方应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二)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00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2,860万元(大写:叁亿贰仟捌佰陆拾万元整)。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明确同意的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剩余50%。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本协议书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公告等事项,并启动标的股份转让程序。

本协议签署后6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规定,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书第九章规定的情形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方承诺若因其主观、恶意的过错或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向转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另外转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20%违约金。受让方逾期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向转让方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的,应按受让方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另一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受让方逾期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达3个工作日的,除按照上述承担违约责任外,转让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3、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至过户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3)任何具体的置出资产的灭失或毁损。

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修改本协议书。

4、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5、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政策法律变动、监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情形,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事件发生之日起10天内就是否

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受让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受让方依据本条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且转让方应于收到受让方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返还给受让方。

6、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7、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书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书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8、本协议书各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书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往来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 本报告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联系电话:0760-23320821联系传真:0760-88266385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杰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
股票简称香山股份股票代码002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邓杰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8,297,925股 持股比例:6.2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640,000股 变动后数量:5,657,925股 变动比例:-2.00% 变动后比例:4.28%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7月17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明确在未来12个月增减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杰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邓杰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