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中山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3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 5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7
第五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 的为提高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第三条 舆情定义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三)潜在风险:指公司内部在合规、业绩、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负面舆论的潜在风险因素或事项。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理原则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共传媒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公共传媒部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执行落实部门。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职责
(一)决策与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对外宣传协调: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三)监管沟通: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确保公司舆情应对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四)其他事项:处理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确保舆情应对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
(一)公司公共传媒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收集与公司相关的舆情动态和信息,及时对舆情信息进行分类、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
(二)公司公共传媒部及内控审计部还应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合规风险排查,收集潜在风险信息并进行整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舆情风险及时通报并指导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消除。
第九条 配合部门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采集:配合公共传媒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二)信息通报:及时向公司公共传媒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响应执行:履行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确保舆情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信息报告要求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及时性: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的第一时间进行报告,确保公司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二)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如实报告舆情信息,避免主观臆断和夸大其词。
(三)真实性:确保所报告信息真实可靠,不得隐瞒或篡改事实。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建立舆情监测的快速预警机制,在舆情萌芽阶段及时察觉,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快速反应:公司公共传媒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共传媒部负责人通报。公共传媒部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迅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风险等级判断,并立即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汇报。
(二)拟定工作计划及上报监管部门: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根据风险等级商议拟定相关工作计划,如为重大舆情,应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潜在风险处置
一般舆情、潜在风险由舆情工作小组副组长与公共传媒部负责人共同拟定相关工作计划,由公共传媒部负责人根据舆情的具体与拟定的工作计划情况灵活处置。具体措施包括:
(一)初步评估:对舆情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其影响范围和可能的风险。
(二)内部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舆情背景和具体情况,制定初步应对方案。
(三)信息发布:根据舆情具体情况,通过公司内部渠道或适当的外部渠道进行澄清或说明,避免舆情进一步扩散。
(四)跟踪反馈:持续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确保舆情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处置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舆情工作小组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舆情工作小组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共传媒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收集和分析舆情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核实舆情信息的真实性,查明事件始末。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公共传媒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刊发媒体进行沟通,了解媒体报道的背景和意图,澄清事实真相,对于不实报道或误导性信息,应要求媒体及时更正或删除,必要时可发出律师函。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合规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公告应详细说明事件的经过、公司的态度和应对措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采取法律措施:对于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留相关证据,依法追究侵权媒体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恢复管理计划。采取积极措施修复公司形象,恢复市场信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定期对舆情应对工作进行复盘,不断完善舆情管理制度和应对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一)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引发舆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记录在案;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人员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职务调整:对情节严重的人员进行职务
调整,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责任
(一)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二)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赔偿损失:要求信息泄露者赔偿公司因舆情事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解除合作合同: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顾问或中介机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作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追究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媒体责任
(一)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要求媒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不实报道,并公开道歉;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媒体的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公司因舆情事件所遭受的损失;要求更正:要求媒体在同等媒体平台、同等版面或同等时间段内发布更正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制度生效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十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