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发行人律师,对有关发行人针对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之日。
鉴于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公司本次发行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之日。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修改内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修改
内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修改内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该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延长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发行人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5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到期后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
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情形;上述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负责人:
刘克江
经办律师:
张明波 马龙飞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