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09  ST天圣(002872)公司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专项核查意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20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2.37元,募集资金总额118,561.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7,879.07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7)41号)。公司按规定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发现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被扣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扣划金额账户余额账户状态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02050101200****4377.071,335.37正常

上述事项的相关背景如下:

因原告帅培清、王太国等人与被告重庆新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药业”,新美药业曾为公司的子公司,2017年9月公司收购了新美药业100%股

权,2019年12月公司向陈谊、冯谊转让其所持新美药业全部股权)、公司、陈谊、冯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帅培清、王太国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前述4名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3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利息。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022)渝015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新美药业偿还王太国、帅培清借款本金84.39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陈谊、冯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民终11949号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民终1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太国、帅培清向铜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划了公司部分募集资金。

公司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

三、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处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法院从募集资金账户划扣资金事项,并积极进行解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向募集资金账户全额补足了法院划扣的77.07万元,公司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存在被冻结、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事项未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知悉公司募集资金被划扣后,积极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并查阅了法院相关判决文件、募集资金账户资料等,对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扣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法院划扣,不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公司已经以自有资金补足被法院划扣的募集资金款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日

陈国星唐忠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