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6)。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6: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562号22楼(近龙华中路,绿地缤纷城)。
4、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大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6,316,70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23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6,104,00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144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18%。
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072,9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46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0,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60,0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016,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55%;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3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