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相关业务执业资格,项目团队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立金 官 峰 张 捷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