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拟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服务相关业务从业资格,项目团队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就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与前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对于本次改聘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立金 官 峰 张 捷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