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25  新天药业(002873)公司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药业”或“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或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将舆情管理深度融入公司治理体系,以负责任的态度和专业能力,守护公司价值。在应对舆情时,应当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和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和恶意传播不实信息、恶意解读公司公开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应对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口径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核查事实。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公司价值。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做出反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工作小组全体成员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不同类别的舆情,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应对。

对于一般舆情,工作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对于重大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工作小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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