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查询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登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在自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曹璋先生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曹璋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操作,并且公司已完全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其交易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2、在自查期间,公司监事会主席谢惠芳女士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股票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且系其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交易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共有20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
(三)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