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3-058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1号)核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42,416,2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7.58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2,151.53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10.85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140.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7日到达公司账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483号)。
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运营使用效率,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安奈儿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变更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变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3年8月24日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23年8月28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 | 用途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 73160122000363945 | 105,997,651.44 | 安奈儿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 | 338200100100157636 | 120,784,423.76 | 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奈儿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子听、梁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