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建青)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奈儿股票代码:0028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建青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A座16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璋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A座1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 ...... 17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安奈儿、公司 | 指 |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王建青、曹璋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王建青女士于2023年12月28日分别与受让方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永禧”)、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晋江乾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2,780,2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4.0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江永禧;拟将其持有的12,780,2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4.0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晋江乾集。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王建青
性别:女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A座16楼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
2、曹璋
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一期三栋A座16楼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冈比亚共和国永久居留权、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王建青女士与曹璋先生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出于受让方看好公司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前景,及其能为公司大数据业务赋能,发挥资源协同优势,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进行本次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的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比例 |
王建青 | 43,137,523 | 20.25% |
曹璋 | 40,749,892 | 19.13% |
合计 | 83,887,415 | 39.38%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12月28日,王建青女士分别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永禧”)、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晋江乾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建青女士拟将其持有的12,780,2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4.0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浙江永禧;拟将其持有的12,780,2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4.0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晋江乾集。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建青女士将持有公司股份17,576,9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5%),曹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749,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3%),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326,8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王建青 | 合计持有股数 | 43,137,523 | 20.25% | 17,576,937 | 8.2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3,137,523 | 20.25% | 17,576,937 | 8.2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曹璋 | 合计持有股数 | 40,749,892 | 19.13% | 40,749,892 | 19.1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66,605 | 0.36% | 766,605 | 0.3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9,983,287 | 18.77% | 39,983,287 | 18.77%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王建青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甲方:王建青住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310***************
乙方: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H0098
法定代表人:王小慈
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12,780,293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1.2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4.0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为179,946,525.44元。
第二条 付款安排
2.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20%作为定金。
2.2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前述定金转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2.3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剩余部分,即143,957,220.35元。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3.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
确认申请。
3.2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20%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3.3甲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乙方进行验资,经甲方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4.1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乙双方应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健全。
4.2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4.3甲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尽快促使上市公司就选举董事事宜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乙方应在董事会召开前提交完备提名董事相关资料,并给予相应的配合。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5.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5.3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法转让;
(3)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5.4如本协议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因5.3条约定的情形而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该笔定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需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因维护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
6.3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如甲方未配合完成后续标的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第3.3条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终止转让标的股份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2.3条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退回给甲方,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二)王建青与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王建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310***************
乙方: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金融广场2号楼6层公共办公
区A-037
法定代表人:唐小文第一条 股份转让安排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12,780,293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1.2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4.0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为179,946,525.44元。
第二条 付款安排
2.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20%作为定金。
2.2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前述定金转为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
2.3乙方应当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剩余部分,即143,957,220.35元。
第三条 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3.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3.2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的20%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3.3甲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对乙方进行验资,经甲方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乙双方应保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健全。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5.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5.3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法转让;
(3)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5.4如本协议因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而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后向乙方返还该笔定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需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因维护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险费、差旅费)。
6.3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如甲方未配合完成后续标的股份转让相关手续,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根据本协议
第3.3条确认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终止转让标的股份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第2.3条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对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退回给甲方,且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安奈儿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协议转让部分尚需当事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王建青与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3、《王建青与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秘办,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建青 | 曹璋 |
2023年12月28日
附表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 | |
股票简称 | 安奈儿 | 股票代码 | 00287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建青、曹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1、王建青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3,137,523股 持股比例:20.25% 2、曹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0,749,892股 持股比例:19.13%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1、王建青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25,560,586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7,576,937股 变动比例:12.00% ,变动后持股比例:8.25% 2、曹璋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40,749,892股 变动比例: 0.00%,变动后持股比例:19.13%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适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的增加或者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建青 | 曹璋 |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