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08  安奈儿(002875)公司公告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0号)、《关于对曹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60号)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拟收购深圳创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股权事项的持续全面尽调情况,且对尽调情况对收购事项影响的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公司与创新科、河南广电传媒控股集团数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重要采购合同的下游客户、收付款安排等情况。同时,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业务管理、合同订立与履行、资金付款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 )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 ) 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履职,依法采取一切可行救济手段尽最大可能催收回款、挽回损失,切实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对公司在业务管理、合同管

理和资金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在上述事项期间的减持股份行为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查找缺陷问题,切实整改到位,并及时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三、你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推动其依法合规采取

积极举措支持公司消除不利影响,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中小投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曹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

曹璋、冯旭、宁文:

经查,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0号)。公司董事长曹璋、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冯旭、董事会秘书宁文对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曹璋、冯旭、宁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