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自控: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5 月25 日(周一)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5 月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5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5 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锦路258 号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沈剑标先生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2,369,72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25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81,599,45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03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70,27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165%。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1,517,04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8570%。
5、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2,214,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 反对9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62,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9%;反对93,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弃权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82,21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 反对118,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63,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1%;反对118,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6%;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3、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2,21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 反对121,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59,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0%;反对121,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7%;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4、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182,210,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 反对122,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弃权3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57,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7%;反对122,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弃权3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5、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2,217,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5%; 反对11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64,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9%;反对116,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9%;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2,201,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 反对13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48,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62%;反对13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弃权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7、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6,477,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1%; 反对1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1%;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48,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3%;反对1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3%;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
关联股东沈剑标、沈剑飞、吴畏、陈彦、无锡天亿信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45,723,863 股。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2,203,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 反对13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350,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3%;反对130,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4%;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81,97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1%; 反对356,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125,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4%;反对356,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3%;弃权3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6)第398 号)
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