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更新调整之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以及《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调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额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更新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