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元隆雅图(002878)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对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3日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红路 金永生 栾甫贵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