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玛网络”)增加担保额度,满足谦玛网络自身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要,有助于谦玛网络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公司对谦玛网络提供的担保中,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但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谦玛网络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