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1 —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代码:002878 |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 公告编号:2024-041 |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对有关议案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即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0日9:15-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震先生因工作行程原因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向京女士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2,510,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其中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孙震先生委托股东岳昕先生代为表决;股东边雨辰先生委托股东向京女士代为表决)。现场代表股份112,413,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9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9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71%。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3,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5593%;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3,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0%;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5593%;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5,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23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5,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23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6,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53%;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34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3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21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30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0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88%。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孙震、边雨辰、向京、岳昕需回避表决,共计回避112,276,673股,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4,011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5,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23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7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5,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1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59%;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30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0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88%。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元隆雅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孙震需回避表决,共计回避110,387,173股,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3,511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55,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630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07%;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88%。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李娅、胡亮需回避表决,共计回避137,111股,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373,573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永毅、房靖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