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71,995,892.77元、违约金及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分别在2021、2023年度对深圳恒大涉诉应收款项计提了80%、20%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涉案应收款项,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能转回,并增加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拖欠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款项,经公司多次催款均无果后,公司起诉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苏鑫、郑成山(以下统称“深圳恒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该案。2024年4月,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112民初35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龙
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71,995,892.77元及违约金;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533.81元,由原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876.81元,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514,657元。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12,457.42万元(不含本次与深圳恒大的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9,430.70万元)的5.95%。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交易对方支付逾期货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持续加强经营活动中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已分别在2021、2023年度对深圳恒大涉诉应收款项计提了80%、20%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涉案应收款项,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能转回,并增加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其他诉讼、仲裁事项部分尚在进行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密切关注诉讼事项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2022)粤0112民初35276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