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6  京泉华(002885)公司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5日(星期二)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9月5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1号楼2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立品先生

6、会议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24,013,17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45,158股的45.5855%。【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9日)公司股份总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272,336,358-291,200=272,045,158股】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4,386,16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45,158股的42.0467%。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27,00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45,158股的3.5387%。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627,20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45,158股的3.5388%。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45,158股的0.0001%。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627,00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2,045,158股的3.53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01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

反对1,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25,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

反对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