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茁英)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茁英)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资本运作、高管聘任及薪酬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将2023年度以来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李茁英,中国国籍,1974年2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5月、2015年6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资格;历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书记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判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同时兼任连州市南岭非金属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律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均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第四届董事会召开了九次会议;股东大会召开了四次会议,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1、2023年董事会出席情况:
董事姓名 | 具体职务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李茁英 | 独立董事 | 9 | 9 | 0 | 0 | 否 | 均为赞成票 |
2、2023年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董事姓名 | 具体职务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投票情况 |
李茁英 | 独立董事 | 4 | 4 | 0 | 0 | 否 | 均为赞成票 |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2023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涉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股权激励、衍生品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担保、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1、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并兼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主要履行了以下职责:
(1)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主任,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出席了提名委员会日常会议,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原因进行了核实,对拟新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了审查,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委员,出席了审计委员会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变更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公司如何防范财务风险,提升风险控制和审计监管能力进行了指导,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委员,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和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审议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与股份回购注销等相关事项,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度修订后,尚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独立董事将根据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3、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本人2023年度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前及审计工作期间,本人就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点、审计项目组人员配置、质量管理、审计计划的范围、风险判断、审计时间安排,重点审计事项的相关事实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本人认为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公司互动易答复、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6、对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和对外投资等情况。同时,经常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特别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以便尽可能对公司重大或突发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及时有所了解并进行客观评价。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开展相关工作得到了公司的积极配合。公司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公司内部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市场、行业相关信息。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及时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对关联关系准确判断,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重点事项进行关注,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公正、客观、独立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辞职及新聘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何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曹文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对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等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
(五)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判断。根据2022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7人,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591,1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2%。
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未发生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的情况;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本人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对董事会科学客观决策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负责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好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茁英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