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新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7号),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089,87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2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5,499,974.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926,836.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73,138.4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125号)验资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并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拟将原计划“河源新能源磁集成器件智能制造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出资公司与广东锐金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广东京泉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能源公司”),并将京泉华能源公司作为新增实施主体实施新项目“大容量变压器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新增募集资金账户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京泉华能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用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京泉华能源公司在商业银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大容量变压器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且公司及京泉华能源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用途 (募投项目) |
广东京泉华能源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86011110000578073 | 大容量变压器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广东京泉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容量变压器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督促并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6011110000578073,截止2024年6月24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大容量变压器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秘、秦亚中可以随时到甲方、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甲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京泉华能源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民生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