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现将本次回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54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最高成交价为14.78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60元/股,成交金额为30,004,19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22.21元/股。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鉴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实施情况符合既定的《回购报告书》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完成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四、回购股份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与回购股份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543,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4%,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按既定用途成功实施,总股本不会变化。如公司所回购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则会相应减少。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