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茵生态: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南塔16层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祁永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7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6,314,661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57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6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5,315,720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3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73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8,941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9,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2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8,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265%。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绿茵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96,021,411 | 99.8508% | 265,250 | 0.1351% | 27,600 | 0.0141% | 40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06,291 | 70.6898% | 265,250 | 26.5478% | 27,600 | 2.7624% | 400 | |||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持有“绿茵转债”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鲲宇、张晓武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