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3-058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孙卫平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72.96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08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
72.95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09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005,700股的0.009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0345%;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965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1.0345%;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965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8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反对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5632%;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9655%;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71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40,0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0345%;反对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8.965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振、周德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5日